在司法實踐中,行賄人用財物抵償債務,而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接受的行為,是否構成受賄罪,一直是頗具爭議的話題。這類案件往往涉及民事債務關系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,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情,結合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,作出審慎判斷。
某地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審批領域的案件。被告人李某為某地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人,負責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。行賄人張某經營一家網絡游戲公司,其許可證即將到期,為順利通過續期審批并擴大經營范圍,張某曾多次請托李某提供幫助。
此前,張某因個人原因曾向李某借款20萬元,并出具了借條。在許可證審批的關鍵階段,張某提出以其公司新購置的一批市場價值約30萬元的高端電子設備(用于網絡游戲測試)抵償這20萬元債務。李某知曉該批設備的實際價值遠超債務金額,但仍予以接受,并隨后為張某公司的審批事宜提供了便利,使其順利獲得了許可。
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。其核心觀點在于:
李某及其辯護人則辯稱:
審理此案的合議庭經過仔細審查證據和充分評議后,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。法官在判決書中闡述了以下核心觀點:
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該判決清晰傳遞了一個信號:
在法律面前,任何試圖以民事行為掩蓋權錢交易實質的舉動都是徒勞的。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而言,與職務相關對象的任何經濟往來,都必須嚴格遵循公平、公開、等價的原則。凡是接受的價值明顯異常、與履行職務存在時空關聯性的財物,無論形式如何翻新,都可能被認定為賄賂,從而面臨刑事追究。
此案也為“網絡文化經營”等相關行業的從業者敲響了警鐘:試圖通過“以物抵債”“合作投資”等變相方式賄賂公職人員以獲取不當利益,不僅可能使投入付諸東流,更將自身置于行賄犯罪的風險之中。合法經營、誠信競爭才是長遠發展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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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2-24 09:51:44